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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起诉索征地补偿款未先申请行政裁决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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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8-14 08:24:00 打印 字号: | |
农民起诉索征地补偿款未先申请行政裁决被驳
发布时间:2015-08-05 10:12:17


本网讯(韩娟) 一农民承包的土地被占用,因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5年8月4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件,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宇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周宇系玉隐村村民,其承包和自己开垦的19.15亩玉隐村土地在大沙河湿地修整中作为大沙河的河堤部分被占用。被告永城办事处与大沙河湿地被占地的玉隐村村民分别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本次征地在征地款未到位前,先采取支付补偿金的方式使用,征用前补偿乙方土地标准为“由甲方(被告)每年按1200元每亩支付乙方(村民),以后每年2%递增,附作物按实有情况,征地时不再重复支付”。但是,永城办事处仅仅支付了周宇青苗补偿款,其他待遇拒绝给付。为此,周宇请求判令永城办事处给付大沙河湿地占地补偿款25380元,并以后每年递增2%。

被告永城办事处辩称,其不应当支付周宇占地补偿款25380元。周宇的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按规定应赔偿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但永城办事处已经支付周宇青苗补偿款18150元,并根据法律规定支付了全部应当支付的征地款,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周宇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周宇以对土地征收补偿有异议起诉被告永城办事处支付占地补偿款,并对永城办事处实施的土地征收补偿有异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周宇应当先申请行政裁决,现其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法驳回原告周宇的起诉。


责任编辑:泰宁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