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在本案中,案涉借款系冯某明知李某借款用于赌博仍在赌场上及酒店向其出借资金并收取高额利息的情形下形成的债务,且在借款之后经三人多次沟通下为前述借款补立了案涉借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冯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
冯某在明知李某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利息仍积极对外出借赌资,既扩大了赌博规模,又变相延长了赌博时间,加重妨碍了社会公共秩序的管理,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此形成的借款系非法债权债务,依法不应得到保护。
若本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判令返还借款本金,势必造成治安管理、刑事司法与民商私法领域之间,就同一问题无法衔接的断层,制造出一种“只要没有被公安机关收缴,出借的赌资依旧可以通过法院追回”的不良法律引导作用,混淆、弱化法律的评价、教育、指导作用,造成国家法律威慑力的下降。
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法将本案中的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必须是合法之债。在借款时,出借人要事先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是为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依然向其提供借款,不仅赚不到借款利息,还可能借款本金都要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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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