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宁法院首次在森林生态全面赔偿机制中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技术调查官就生态修复方案和《生态环境司法案件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量核算意见书》提供专业技术意见,并参与案件审理。
“有证”不能任性
六被告人超许可树种采伐林木受惩罚
庭前会议
生态技术调查官为案件技术事实提供意见
为更好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泰宁法院组织召开庭前会议,与永安市林业局山林纠纷调处中心主任林敏水签订《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聘任合同书》,聘请林敏水作为生态技术调查官,参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活动。
会上,生态技术调查官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就生态修复方案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提供专业技术意见。
生态技术调查官认为,生态修复方案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定额编制,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滥伐林木的行为,不但造成碳汇损失,还对森林生态系统的林木养分固持、释氧等主要服务功能损失造成破坏。建议各被告自主选择《生态环境司法案件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量核算意见书》中二项以上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项损失进行赔偿。六被告均同意在购买碳汇的基础上,自愿赔偿林木养分固持、释氧等二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
依法裁判
5.5万元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到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泰宁法院主持调解,泰宁县检察院与六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六被告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合计2.99万元,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合计5.5万元。目前,六被告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该案适用调解方式,借助生态技术调查官专业咨询意见,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当事人积极承担民事责任,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
刑事审判部分,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六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非法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某、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游某某、邱某某、钟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已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及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危害后果、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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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第六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第十四条 针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其他林木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